企业所得税(CI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07-09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

(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

(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

(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02-06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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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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